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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:独立学院办学有了新规矩
来源:光明日报         2006-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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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许变相把专科学校改办提格 

  近日,山东省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暂行办法,为独立学院的设置、招生、管理又立下了新规矩。该办法明确规定,独立学院要做到独立校园、独立法人、独立会计核算、独立招生、独立颁发学历证书、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。 

 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按新机制、新模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。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、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合作办学机构不在其中。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高校所在地举办,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现有的专科层次以下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。 

  设置独立学院的条件为: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高等教育管理能力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;配备与专业设置、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。建院初期,专任教师及聘期一年以上、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,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%。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,规划面积不少于400亩。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。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;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。独立学院的名称可使用地名、字号或按专业方向命名,统一格式为“××大学(学院)××学院”。4年内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高校的生均条件标准。 

  省教育厅将定期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、财务管理、教学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。对工作不力、违规操作、管理混乱、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得不到保障的独立学院要依法责令整顿,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招生资格。
 
来源:光明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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